一男子喝酒后到银行取钱,因银行卡被吞,一怒之下把柜员机砸坏,近日,襄州区法院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15年2月18日下午一点,王某吃过午饭,喝了点小酒,摇摇晃晃到镇上某农业银行自动柜员机取钱,酒劲上来的他迷迷糊糊操作多次都没有成功取到钱,银行卡反而被ATM机吞掉,王某便用脚将自动柜员机键盘踹坏,又从路边捡了一半截彩砖,将柜员机显示频砸了。下午4点多,王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襄阳市襄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的柜员机损失价值一万余元。
襄州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农业银行柜员机上取款,因卡被吞,为泄愤而将柜员机砸坏,造成公共财物损失价值1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故意损害财物罪,根据其自首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