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看电瓶不大,却是电动车上较值钱的东西。一组蓄电池价值上千元,而被偷最快只需要10秒左右。襄阳男子方某和叶某就盯上了这门“生意”,策划盗窃电动车蓄电池,并约定销赃后方某分六成、叶某分四成。近日,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二千元。
2017年9月18日,方某、叶某来到襄阳市东津新区某小区11区地下停车场,盗窃他人电动三轮车蓄电池一组。第二天,两人又故技重施,在该小区9区、11区、13区地下停车场盗走马某某等人电动三轮车蓄电池共4组。经鉴定,马某某被盗蓄电池价值1032元。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侦查布控。2017年10月9日,方某、叶某再次来到该小区14区地下停车场准备作案。方某盗窃价值1586元的电动三轮车蓄电池6组,欲离开现场时,被蹲点守候的民警抓获。叶某伺机逃走,盗窃未遂。经方某指认叶某暂住地址,民警于同日成功将叶某抓获。
襄州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叶某犯盗窃罪,向襄州区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2月24日,襄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叶某共同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方某、叶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叶某系罪责较轻的主犯,可以适当予以从轻处罚;方某被抓获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