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日凌晨,高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内环东线由南往北行驶,行至东津镇肖营路段时,撞上井盖掀开的窨井井口,高某当场受伤昏迷,后由路人发现报警。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合同,承包方接了襄阳市内环东线道路新建工程,该路段在承包方未提交验收申请,发包方未办理工程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就于2013年9月29日开始通车。 襄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该事故中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能,故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高某因本事故遭受的损失共计496799.86元,但由于高某无证驾驶未登记的摩托车是事故的主要原因,故可以减轻管理人的赔偿责任,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承担496799.86元的20%加精神损害赔偿金3500元共10余万元,高某终获赔偿款2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