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5日下午14时左右,刘某骑电动车回公司,经过陈某家门前的公路时,因其电动车电量不足,刘某下车查看原因。此时,陈某家饲养的无人看管、未进行管制的狼狗从其家门口奔跑至陈某家门前的公路上,对正在查看车辆的刘某的左大腿进行撕咬,刘某本能的用左手击打狗,被狼狗咬伤左手,刘某挣脱后往前跑时,被该狼狗咬伤右腰部,经刘某奋力挣扎才得以脱身。刘某所穿的白色羽绒服、黑色裤子被狼狗咬破。经检查,刘某受伤为:左手、左大腿、右侧腰部被犬咬痕。
经查明,刘某自2017年3月5日至2017年4月11日先后于进医院检查、治疗花费医疗费、检查费等共计支出医疗费2790.95元。2017年4月12日,刘某在襄北监狱医院检查,医嘱休息一月。刘某因到疾控中心注射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所支出交通费400元。另查明,刘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共三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897.54元。刘某于2017年3月5日受伤,截止2017年4月12日医院出具休息一月的证明,误工时间应当计算为68天,刘某主张误工时间60天,本院予以支持,误工损失计算为11795.0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看管不力,导致刘某被咬,不但给原告带来肉体上的痛苦,更造成了原告精神上的极大伤害(狂犬病毒潜伏期最长可达30余年),法院支持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另因刘某看病的过程需要乘车,法院酌情支持了400元的交通费。故法院判决陈某赔偿刘某的经济损失共计16986.03元(医疗费2790.95元+误工费11795.08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