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上午,襄州区法院一号大审判庭坐无虚席,由该区监察委留置调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襄州区卫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沈顺志受贿一案,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襄州区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周俊庆担任审判长,与党组成员、副院长罗全忠,刑一庭庭长吴高峰组成合议庭,襄州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胡芝春,党组成员、公诉部负责人刘宝琴出庭支持公诉。
襄阳市纪委监察委、襄州区纪委监察委相关领导和襄州区纪委监察委全体干部、区直及各镇纪委书记、区卫计局中层以上干部等共150余人旁听了庭审。据悉该案是襄州区监察委留置调查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首例职务犯罪案件。
宣读法庭规则,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全体起立,审判长入庭。上午9时,庭审在庄严的气氛中进行。鉴于此案证据材料较多,2018年8月3日,承办该案的合议庭专门召开庭前会议,进行了庭前证据开示,对相关无争议事项依法予以了确认。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11月, 原襄阳区卫生局下属二级单位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拟从全区卫生系统公开选调13名新农合审核员,派驻各乡镇从事新农合审核管理工作。时任龙王镇卫生院院长张某接受郜某请托,欲将其妻王某调至合管办;同时,时任石桥镇卫生院院长王某接受张某请托,欲将其儿媳任某调至合管办。张某、王某接受请托后,均找到被告人沈顺志请求对二人调动之事给予关照,并分别经手送给沈顺志2万元现金。经被告人沈顺志同意,王某、任某被违规选调至区合管办工作,沈顺志从中收受贿赂4万元。 2010年10月, 陈某等人合伙在襄州区开办朝阳精神病医院(以下简称朝阳医院),每人投资10万元。在办理朝阳医院相关审批手续过程中,被告人沈顺志以其妻子宋某名义入股投资5万元,朝阳医院另送给沈顺志5万元干股,沈顺志对朝阳医院未办证先经营以及申报新农合定点医院等事项给予关照。截至2018年3月,被告人沈顺志按照10万元股份共从朝阳医院分得红利78万元,其中收受干股分红39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沈顺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与辩护人对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沈顺志当庭认罪悔罪。在最后陈诉阶段,被告人沈顺志哽咽着说:“我在全区科级干部中做了一个反面教材,其教训是极其惨痛和深刻的。痛定思痛,错就错在思想上法律观念淡薄,没有敬畏法律。错就错在行动上耐不住寂寞,经不起诱惑,一失足成千古恨。悔不该思想蜕变,悔不该私欲膨胀,悔不该行为失控,悔不该心存侥幸。我愧对党对我多年的养育与栽培,愧对单位职工的支持与帮助,愧对家人的关爱和期待。”庭审结束时,审判长宣布,本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