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偷鸡拒捕还伤人,盗窃转为抢劫罪

2022-01-05 15:38
来源: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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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偷鸡摸狗的事情做不得

但总有人不信邪

心怀不轨

妄想偷盗赚快钱

被发现后还拒捕伤人

结果栽了吧……

      近日,襄州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转化为抢劫罪的案件。被告王某偷鸡被发现后,不仅抗拒抓捕还暴力伤人,最终被认定为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1年7月4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张某到襄州区龙王镇偷鸡。王某负责用弹弓击发石子将村民饲养的鸡打死盗走,张某负责驾驶摩托车。两人在龙王镇某村寻找目标时,因形迹可疑被村民发现并向村治安卡点执勤村干部李某报告。李某遂即驾驶三轮车将两人逼停,盘问过程中,两人骑车逃跑,李某追撞阻拦,坐在摩托车后座的王某见状用弹弓击发石子将李某额部打伤后逃走。后王某与张某将盗窃的5只鸡卖出销赃,李某被鉴定为面部轻微伤。

      问:只是偷了5只鸡,用弹弓打中了人造成轻微伤就要被判刑吗?

     答:被告人王某进村偷鸡,已经构成盗窃,被发现后,不仅毫无悔改,还采用暴力手段(持弹弓击发石子)抗拒抓捕,致被害人李某轻微伤,其行为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应以抢劫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