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一18岁小伙儿不务正业,却干起了抢劫女中学生的勾当。昨日,笔者从襄州区法院获悉,该院以犯抢劫罪对6小时内抢劫两高三女生36元的骆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5月17日,初中毕业便在外打工的18岁襄阳小伙儿骆某,到襄阳市某中学向正在上高中的原初中同学还钱后,便在校园外溜达。中午13时许,骆某在该中学院墙外拐角处见该校一高三年级女生从此经过,便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该女生“擂肥”,受惊吓的女生被抢走现金22元。得手后的骆某并没有就此罢手,仍在该校园周边逗留。下午19时许,骆某在学校附近的人行道上,再次持刀抢走该校另一名高三年级女生现金14元。
被抢女生遂向学校保卫处报案。经该校保卫处查看学校周边监控,发现当天骆某形迹可疑,遂报警。5月18日上午,骆某主动投案并退还抢劫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