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案例】曾某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8-01-10 16:56
来源: 襄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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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李某顺与曾某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3)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曾某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顺赔偿款180823.50元。曾某涛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3)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267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被告人曾某涛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经李某顺向襄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本案进入执行程序。被告人曾某涛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曾某涛被襄州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自判决生效至2016年7月15日,曾某涛仅支付李某顺赔偿款28000元。另查明,曾某涛从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8日用其一银行卡办理存取款业务,在该时间段银行账户合计存款688220元,其并没有将银行存款用来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事后,曾某涛迫于人民法院的压力到襄阳市公安局东津新区分局投案自首。公安机关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对其立案侦查,最终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申报财产系被执行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财产的,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司法制裁。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的,经法院拘留或者罚款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曾某涛未按要求报告财产,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襄州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据此依法对其拒不执行判决的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彰显了法律的威严,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