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襄州区法院(2015)鄂襄州行非审字第00147号裁定书,3月23日上午8点20分,随着指挥长、襄州区副区长王鹏飞的一声令下,位于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西湾社区一组郭某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据悉,此次拆除工作由襄州区政府牵头,在公安、城管、消防等多个部门参与下完成。
此次拆迁工作,襄州法院首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作出裁定,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的强制执行模式。
被执行人郭某位于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西湾社区一组房屋所占用的246.58平方米集体土地于2013年4月12日被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分局(以下简称襄州国土分局)依法征收,用于襄州区滨江滨河城中村改造建设。因郭某拒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也不交出被征收的土地,2013年4月24日,襄州区国土分局对郭某下达了[2013]001号《交出土地决定书》,郭某在收到决定书后,向襄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及人民法院皆维持了襄州国土分局作出的[2013]001号《交出土地决定书》,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襄州区国土分局于2015年6月18日向郭某依法下达了催告,但郭某在收到催告后仍未履行《交出土地决定书》,因此,申请执行人襄州区国土分局依法向襄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襄州区法院立案审查后认为,襄州国土分局在2013年4月12日作出的[2013]001号《交出土地决定书》已经人民法院一、二审确认合法,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由襄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当日上午11点30分,在法院的监督下,此次强制执行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