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撞伤人,法院竟判不承担责任!原因竟然是……

2017-11-27 10:47
来源: 襄州区法院
作者: 王思怡 付玲子    浏览: 1950

        近日,襄州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双方均为无证驾驶的案件,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余某的诉讼请求。

       2016年9月12日19时30分,杜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车载柳某),行至襄州区石桥镇黑龙集村一组路段时,与余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柳某和余某受伤,两车受损。2016年10月11日,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


        2016年12月26日,襄阳公正司法鉴定所对余某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认定余某右下肢的伤残属10级。自2016年9月13日起,余某先后住院共计43天,共花费医疗费27173.91元。另查明,杜某和余某均属无证驾驶且两人的车均未购买交强险。

       襄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杜某是否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余某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能等同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杜某无证驾驶属违法行为无疑,但无证驾驶并不必然发生交通事故,对无证驾驶的行为应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罚。同理,杜某与其妻子并排坐事故在驾驶座位上,并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庭审中查明杜某是靠右正常行驶,余某为避让路右半边晒的玉米而靠路左边行驶导致事故。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明确本案中杜某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所以法院驳回了余某的诉讼请求后余某不服,提起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