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一挖掘机老板拾得他人信用卡,在贪念驱使下,持该卡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15000元。近日,襄州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王某的挖掘机和李某的吊车同在某项目部干活,刘某是该项目部负责人。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王某乘坐李某的车一起找刘某结拖欠的工钱。后刘某持建行卡与王某、李某等人一起到某建行,刘某取款5000元交于李某,刘某与王某同坐李某汽车后排,不慎将建行卡遗失后座上,被王某拾得。拾得该卡后,王某默不作声,未将该卡归还刘某。当天中午,王某趁与刘某等众人吃饭的席间,侧面向刘某“打听”到银行卡密码。当天下午,王某便持刘某的建行卡,分两次到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分别取款5000元和10000元,当晚刘某发现建行卡丢失,便挂失。第二天,王某又持刘某的建行卡,到银行取钱未能成功。4月23日,刘某持补办的银行卡办理业务时,发现卡内现金被支取15000元,遂报警。王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退还了全部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