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11月21日22时许, 枣阳市民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FBV098钱江牌两轮摩托车,从襄州区光彩市场向襄阳市区行驶,当车行至襄阳市春园东路清河二桥路段,与海某驾驶的珠峰两轮摩托车相撞,徐某、海某均受伤。经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142mg/100ml,属醉酒驾驶。后徐某投案。经交警部门调解,徐某赔偿海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费3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引发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