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九年难过户,人民法院来帮忙

2015-07-14 19:55
来源: 襄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 张广宇、王春兰    浏览: 1249

“这下好了,有了法院的判决书,我们买的房子总算能过户了。”“对呀,一幢心事儿终于了了。整整九年啊,实在太不容易了。”襄州法院立案大庭门外,刚刚赢了官司的老谭和老李喜不自禁。

原来,二人于2006年3月,分别与被告襄阳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公寓楼销售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在襄州某局院内建造的一栋职工住宅楼中的A号房和B号房分别出售给老谭和老李;老谭和老李应于签订合同当日现金支付一半房款,余款在一个月内办理按揭支付;被告应于2006年8月1日之前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后,老谭和老李按照合同约定,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了购房款支付义务。然而,被告在交付房屋后,却一直不与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老谭和老李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却以“已出售的A号房和B号房市场价高涨,买房人应按市场价补齐差价或者分摊土地出让金”为由,拒绝协助老谭和老李办理相关手续。无奈之下,老谭和老李将该农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襄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公寓楼销售合同书》,系双方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内容全面履行自身义务。被告拒不履行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义务,系属违约行为,据此判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