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辛苦苦干了活,本应领取劳动报酬。可是,在襄阳市东津新区承包工程的包工头盛某某却在领取工程款后逃匿到外地,拖欠13名工人的工资共计149139元。近日,襄州区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4年3月,盛某某与某建筑装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了东津新区某公寓里四幢楼房的外墙保温工程,之后盛某某又将工程分包给了陈某、曾某、何某、程某四个班组。根据工程完工后盛某某与某建筑装饰公司对工程量、工程款的核算,双方认定某建筑装饰公司应支付盛某某工程款1416089元,实际已支付1747565元。施工过程中,因盛某某支付工人工资不及时,经协商由某建筑装饰公司直接支付陈某班组、何某班组工人工资。程某班组工人的工资应由盛某某支付,而盛某某却以逃匿的方法,拖欠该班组13名工人在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期间的工资共计149130元。
2016年7月12日,程某等人在多次找盛某某讨要工资无果后,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同年8月1日,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对盛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安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多次电话、短信通知盛某某到劳动监察部门接受调查,盛某某拒不配合。襄阳市劳动监察部门向盛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盛某某在指定时间内仍未支付工人工资。2017年3月24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盛某某在孝感火车站被车站派出所抓获。盛某某被逮捕后,支付了3名工人的工资8380元,又与另外几名工人达成还款协议,保证四年内还清拖欠工人工资10万元。虽然盛某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襄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盛某某雇佣劳动者为其完成约定的劳务后,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襄阳市劳动监察支队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盛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