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乘车,本应文明礼让,可有人却为争抢座位动起了拳脚,伤人不轻受到刑处。昨日,襄阳市襄州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争抢座位致人右眼轻伤的司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7月5日下午3时许,襄州区古驿镇乘客司某从市区一站台乘上市区驶往古驿方向的中巴车,随后,同镇乘客张某也登上该辆中巴车。两人上车后,为争座位在车内发生争执。双方言语不和,并相互推搡,司某将倒在车门台阶处的张某右眼踢伤。2014年2月24日,司某被福建省福清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司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2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