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作战13小时,襄州法院拔除霸占堰塘10余年的“钉子户”

2019-04-04 04:42
来源: 襄州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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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满却拒不归还,甚至无视法院生效判决书与执行通知书,继续霸占堰塘违法经营。今天,这一“硬杠”司法权威的“钉子户”被襄州法院依法强制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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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4日早上6点,晨光熹微,襄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已经集结完毕,向襄州区石桥镇小河村进发,强制执行小河村四组与史某某堰塘腾退案。

此次行动,襄州法院执行局和法警队全体出动,主审法官及监察室、办公室干警随行前往。在区委、区委政法委的坚强领导和协调下,汇集相关部门力量:公安机关出警50余人,当地派出民兵50余人,区检察院、区纪委监委派员监督执行行为,两代表一委员受邀现场见证,石桥镇政府、区信访局、区司法局、区物价局、区水产局、供电公司、区电视台、区卫生局均派出专业人员配合执行行动。多兵团联动共同出击,打响百员会战的强制执行腾退堰塘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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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执行方案分工并清退无关人员之后,执行行动总指挥、襄州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元群一声令下,强制执行正式开始!专业捕鱼队登上船只,开始对第一口堰塘中的水产品进行捕捞;近处,各部门工作人员严阵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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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30,第一批鱼收网。执行干警重点对捕捞上来的鱼进行清点、分类与称重。核对后,现场制作执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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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连续作战13小时之后,此次强制执行行动圆满收官。被执行人史某某占用的堰塘和堰梗全部清理完毕,现场交还申请执行人小河村第四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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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1997年2月20日,原告石桥镇小河村四组时任组长代表村民小组与被告史某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将22亩堰塘发包给被告史某某承包,土地所有权属集体,被告只有管理、使用权;承包时间共四年,至2001年3月1日止;承包款每年2640元,四年共计10560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合同期满后,原、被告未再续签承包合同,2002年被告史某某按原来合同约定金额又向原告交纳当年承包费2640元,之后未再交纳过承包费,但一直占用该堰塘达十余年。后因原告村民上访,原告于2017年3月向襄州区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查明,被告史某某将原来承包的三口堰塘打通连成一片,并将该堰塘周边的土地、堰埂又陆续开挖成堰塘,并利用堰塘周围的堰埂进行农作物种植用以收益。经测绘,现堰塘面积38.11亩,堰埂面积18.85亩。

襄州区法院认为,本案讼争堰塘及堰埂属于原告小河村四组集体所有,依法判决被告史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其占有的38.11亩堰塘清堰后交付给原告襄阳市襄州区石桥镇小河村四组;并于上述期限内将占有的18.85亩堰埂一并交付给原告。被告史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襄阳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5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多次到现场勘查并给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但被执行人史某某拒不履行交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