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一男子雨夜超速行车撞飞路人,致一人死亡三车受损。12月12日,笔者从襄阳市襄州区法院获悉,该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者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6月26日19时左右,王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由襄阳市区往襄阳东站方向行驶,行至航空路财苑路路口路段与一步行男子发生碰撞,步行男子被撞后又抛向对向驶来的一辆出租车,将出租车顶灯撞飞砸上刘某驾驶的另一辆出租车,此事故致步行男子死亡,三车受损。事故发生后,王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2事故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夜间、雨天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车速且经过人行横道未停止让行,此过错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襄州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在事故发生后自首并积极赔偿取得死者亲属的谅解,遂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