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近日,襄州区法院以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据悉,这是襄州法院开打“飓风行动”后审结的首例涉拒执犯罪案件。
2011年7月,李某受曾某雇请,为曾某所有的货车担任司机,从事货物运输工作。2013年3月告李某驾驶曾某所有的货车行驶途中,因车厢与铁路桥梁发生碰撞后脱离,车辆又与唐某驾驶的某中型货车发生碰撞,此事故导致李某等三人受伤,两车及铁路桥梁、花坛受损。2013年11月,李某因与曾某产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将曾某诉至襄州区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受被告曾某雇佣从事货物运输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原告李某在驾车时发生事故的的原因是由被告曾某所有的货车存在安全隐患造成的,故被告曾某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依法判令被告曾某支付原告李某医疗费等180823.5元。曾某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因曾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李某于2014年9月向襄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襄州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曾某未予理会,襄州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自判决生效后至2016年7月15日,曾某仅支付李某28000元。另查明,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8日,被执行人曾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设的两个账户上有存款合计688220元,但曾某并没有将上述款项用来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
2016年9月,被执行人曾某到襄阳市公安局东津新区分局投案。襄州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根据其自首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