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陷害曾经的合伙人,齐某购买毒品并指使他人将毒品偷偷放入合伙人经营的店内,后又安排自己的女雇员报警。10月24日,笔者从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诬告陷害罪判处齐某的帮凶杨某有期徒刑一年。
齐某和陈某均为襄阳市人。2013年年底,齐某与陈某合伙在河南省新野县做生意,后陈某退出合伙,二人也因合伙期间的债务纠纷产生矛盾。今年2月,为报复陈某,齐某花3000元钱购买了麻果、冰毒共20余克,又专门租车从新野将毒品带回了襄阳,并购买了一张联通卡。齐某在襄阳找到了杨某,让杨某将毒品放入陈某的店内。2月18日,杨某来到陈某店中,趁人不备将毒品塞进了陈某的电脑桌内。几天后,回到新野的齐某又对其店内的雇员余某谎称陈某非法持有毒品,让余某用新购的联通卡向警方报警。余某报警后,襄州警方出动警力布控,在陈某的店内搜出了毒品,并带走了陈某。后警方查明,陈某未实施犯罪行为。
襄州法院审理认为,齐某为报复陷害陈某,采用以毒品作为陈某“犯罪证据”的方法,意图使陈某受到刑事追究,齐某在构成诬告陷害罪的同时,又构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属于牵连犯罪,应择一重罪按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杨某构成诬告陷害罪,在共同犯罪中,齐某系主犯,杨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襄州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