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漏水楼下遭殃,房东租客谁担责?

2019-01-15 09:38
来源: 襄州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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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襄阳市襄州区某小区的散某最近遇到一桩烦心事,楼上邻居的房屋严重漏水,把自家新装的客厅泡坏了。去协调赔偿时,房主李某和租客陈某相互推诿,都不肯掏钱。散某很是无奈:到底该谁赔偿我的损失?


客厅泡水损失惨重

2018年5月23日,散某和妻子照常出门上班。晚上回家打开灯一看,竟然看到客厅里满是积水,天花板、墙面也全部湿透,家具和各种电器都泡在水中。

散某赶紧上楼寻找漏水的源头,并敲响了楼上邻居的房门。开门的是租房的90后女子陈某,陈某检查后发现是厨房里的水阀坏掉,于是赶紧用绳子紧紧绑住水阀止住漏水。


房东租户均不赔偿

事发后,散某多次找到陈某以及房东李某,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损失,但两人都不肯赔钱。 散某便向张湾派出所报案,在民警介入调解之下,陈某和李某答应赔偿两千元。

但两千元太少了,远远不够赔偿散某的损失。万般无奈之下,散某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向襄州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厘清责任

2018年7月19日,襄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房东李某辩称,自己是有修理义务,但已经通知陈某维修了,事发时陈某放任流一晚上水,存在重大故意,应该由陈某承担责任。

租户陈某则称,自己刚住进去时,水阀就有点漏水,后来她维修过,事发时还找门卫把水阀关了,想着水不多,就放了一个桶在下面。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3日,由于被告李某所有的四楼房屋阀门漏水,租户陈某进行胶带缠绕和水桶接水,后由于漏水并渗水,造成三楼住户散某家中财产损失,经鉴定损失为7350元,鉴定费用1500元,合计8850元。

襄州区法院认为,该案作为财产损失纠纷,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对自己房产的相关设施负有妥善维修以及保管义务。被告李某作为四楼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对自己房屋的水阀等设施相当清楚状况,并负有维修义务,而租户陈某并不能完全认识到水阀的损坏程度,故被告李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租户陈某在发现水阀漏水后,虽然采取胶带缠绕等措施,但在关闭水阀后,发现仍然在流水的情况下,以水桶接水来处理,最终导致水溢出,造成三楼房屋受损。被告陈某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担70%责任,赔偿原告散某6195元;被告陈某承担30%责任,赔偿原告散某2655元。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