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是XX小区2幢1016的何先生吧,我们是XX装修公司的,你的房子还有半年就要交付,我们公司现在针对你家的户型,有个免费的装修设计方案,您有兴趣了解一下吗?”自从买了新房,襄阳市民何先生几乎每天都会接到四五个陌生电话或推介短信,严重影响了他的工作生活。对此他很是无奈:装修公司怎么知道我的个人信息的?相信这种烦恼很多人都遇到过。近日,襄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两名被告人将数万条业主信息出售给装修公司,牟利7.5万余元。
现年27岁的男子王康(化名)原为某房地产协会的聘用人员。他利用职务之便,从某房管局市场管理人员处获得了登录房管系统的网址、用户名和密码。2015年6月至10月,王康从房管系统非法导出市区各开发楼盘新购买房屋网签客户的资料信息,并以每条2元至5元的价格出售给某装修公司2250条,获款6900元。
2015年11月至2016年9月,王康又邀约王霜霜(化名)参与出售网签客户信息。王霜霜现年26岁,原系某房管局的聘用人员。二人将信息导出后分工整理成EXCEL表格,在网络QQ装修群里发布出售信息广告,并由王霜霜出面与装修公司联系。21854条公民个人信息被以1元至5元的价格分别卖给七人,二人平分赃款30369元。
看到出售业主信息来钱这么快,王霜霜萌生了单干的想法。2016年10月开始,她利用自己在某房管局市场管理科工作之便,登录房管系统非法导出网签客户资料信息,以0.5元至2元的价格出售给多家装修公司,直到2017年5月17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期间,王霜霜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6084条,获款38272元。
襄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康、王霜霜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王康单独或共同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4104条,违法所得22084.50元,情节严重;王霜霜单独或共同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47938条,违法所得53456.5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被告人到案后坦白罪行,庭审中真诚悔罪,并全额退出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襄州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康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霜霜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追缴被告人全部违法所得,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