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假烟还运输,男子获刑三年罚二十万!

2018-05-08 09:47
来源: 襄州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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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襄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运输假烟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林某明知他人托运的是假烟而提供运输,最终被襄州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案情回顾】

20178月,被告人林某与他人在河南省漯河市商议共同运输假烟。910日晚,林某雇请司机李某驾驶大货车在漯河市装载伪劣卷烟,之后,李某按照林某指定的路线,驾驶装载16400条假烟的货车往云南方向行驶,经过襄阳市襄州区黄集镇治安卡点时被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查获。经检验确认,查获的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货值共计138.7万元。             

【法院判决】

襄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明知是他人生产、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而提供运输,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在运输伪劣烟草制品过程中被查获,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