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襄州区法院在石桥镇审理了一起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致人重伤,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强制医疗案,由于当事人史某身体状况不宜出庭,当日由史某丈夫及该院指定的代理律师代理出庭。据悉,该案系刑事诉讼法新增强制医疗程序后襄州区法院审理的首件强制医疗案。
襄州区法院审理后查明,2016年9月12日17时30许,家住襄州区石桥镇的黄某(5岁)从幼儿园放学后在邻居史某家玩儿,史某因黄某要回家,用斧头向黄某头部连砍数刀,经鉴定,黄某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6年12月23日,襄阳市安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史某进行精神病鉴定,史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另外,史某存在意识范围变狭窄,思维荒谬,作案无目的,无动机,作案突然、随意,其辩认、控制能力丧失,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由于案情复杂,审理结果需待合议庭讨论后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