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州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寻衅滋事案

2018-02-09 12:47
来源: 襄州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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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襄州区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对一起寻衅滋事案进行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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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上午九时许,襄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杨某、常某、杨某忠寻衅滋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庭审中,法庭围绕起诉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环节中,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定性、是否存在自首情节等争议焦点展开了充分辩论。三名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襄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酒后在某KTV同同村村民刘某某聊天时,得知同组村民杨某1、杨某2也在该KTV唱歌,认为杨某1因承包村里抽水和其他生活中的琐事,抢走其生意、欺负其家人而心生不满。


对已经过往的事件本应冷静的通过基层组织化解矛盾,然而被告人杨某却耿耿于怀,并以此为借口,选择在公共娱乐场所借故生非,逞强耍横,扬言要与杨某1搞架从而泄愤,其心理既有殴打杨某1泄愤的意思,更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故意。


后杨某不听他人劝阻,邀约被告人常某到该KTV杨某1、杨某2所在的包厢,不问缘由直接用啤酒瓶对二人进行殴打,引起双方互相厮打。退出包厢后,又和随后赶来的被告人杨某忠等人在包厢外的走廊和KTV大门口,对杨某1、杨某2、刘某某等人随意殴打。结果致三被害人轻伤,情节恶劣,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


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被告人杨某、常某、杨某忠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1、杨某2、刘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除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襄州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被告人常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杨某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被告人杨某、常某、杨某忠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1经济损失25710.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2经济损失21031.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经济损失8205.9元,三被告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