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领信用卡15张卖给他人获利,广西一对男女“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宣判

2017-05-10 17:14
来源: 襄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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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人陆某锋雇请陆某兰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到金融机构骗领信用卡,陆某锋又将这些卡卖给他人获利,结果双双身陷囹圄。近日,襄州区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陆某锋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陆某兰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5年6月30日17时39分,襄州一女子冯某给朋友发短信,约他晚上到某酒店吃饭。5分钟后朋友回信了,让其给他的朋友转款2万元,他晚上来吃饭时给其还钱,并发来了自己的银行账号和户名。18时03分,冯某在建行一网点自动柜员机上给对方转账20005元,并发短信告诉了对方,让对方查一下是否到账。18时27分,对方短息告知其再转3万元,等会吃饭时一起还。冯某感觉不对劲,就给朋友打电话,朋友说根本没有让其汇款,冯某就赶紧报了警。

襄州区公安分局接警后迅速立案侦查,经调取冯某汇入账户的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通过技术分析,锁定一涉嫌骗领信用卡卖给他人获利的犯罪团伙。在南宁市网安、技侦民警的支持下,于2015年8月7日抓获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的犯罪嫌疑人陆某锋、陆某兰、黄某(另案处理)等人。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陆某锋经人介绍,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一市场贩卖身份证的人员手中购买多张长相与其相似的人的身份证,在南宁市及周边县市区多家银行办理信用卡,销售给他人牟利,但并未过问他人购买信用卡的使用情况。

2015年7月,陆某锋发现男性冒充他人去金融机构办理信用卡容易被识破,便雇请南宁市宾阳县某村妇女黄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陆某兰帮其办理信用卡,承诺每张信用卡支付报酬100元,黄某和陆某兰同意后,陆某锋以30元至7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多张与黄某、陆某兰长相相似的人的身份证,再买来多张办理信用卡所需用的电话卡。

同年8月7日上午,陆某锋驾驶自己的面包车,带着黄某、陆某兰到南宁市区。黄某使用陆某提供的4张身份证,在南宁市多家金融机构办理信用卡8张,陆某兰使用陆某锋提供的2张身份证,在南宁市多家金融机构办理信用卡7张。三人驾车返回宾阳县的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已办好的信用卡15张,办卡所用的非本人身份证27张及其他办卡资料。

襄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锋雇佣被告人陆某兰等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5张,数量巨大;陆某兰使用陆某锋提供的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7张,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陆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陆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根据其二人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