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劣种子致百余户粮农受损,40余万元损失终于追回来了!襄州区法院严惩坑农、害农的被告人

2017-11-24 10:37
来源: 襄州区法院
作者: 王思怡 付玲子    浏览: 856

襄州百余户粮农所受的40余万元损失,终于追回来了!近日,襄州区法院审结了伪劣种子致百余粮农受损刑事案,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本院审理中,公安机关从涉案人处追回了现金40余万元,挽回了农民的经济损失。

2016年秋收时节,襄州区石桥镇、龙王镇等地的水稻田却一反常态:水稻抽穗不整齐、已抽穗的植株较矮、包颈、不结实。

收成应该不到一半。莫非种子有问题?”农户们纷纷抱怨,找到种子经销商乔某某一起实地查看,乔某某一看大感不妙,想起种子是在付某某处购买的,连忙到农业局投诉,称怀疑所售种子是伪劣种子,要求鉴定并赔偿损失。经过农业专家鉴定,该种子确系伪劣种子,造成农户经济损失共计40余万元。2016年10月18日,襄州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17年8月14日,检察院向襄州区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详情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4日及2013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先后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中旱209稻种、赣农旱稻1号稻种、旱稻502稻种停止生产,自公告发布满一年起,上述种子停止经营、推广。2011年7月12日,付某某以他人的名义注册成立种子公司,但付某某是该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公司经营袋装种子销售。2016年3月,付某某在于某某处购买3万斤散装“绿旱1号”稻种,并将稻种灌装在自制的“旱稻502”、“中旱209”、“超级旱稻1号”种子包装袋内,每袋灌装稻种2公斤。后将私自灌装的三种品牌的稻种12120公斤销售给乔某某,获66729元。乔某某又将该稻种销售给襄州区石桥镇、龙王镇、黄龙镇及老河口市张集镇等地200余名农户种植。


因该稻种系伪劣稻种,导致了148户农户种植的2043.9亩稻种减产,经种子监督检验站计算,减产直接经济损失共计416214元。

裁判结果

襄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47条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依照《刑法》第147条、第67条第3款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从涉案人处追回了现金40余万元,百余户粮农担忧着的心终于放下了,一整年的辛苦劳作总算没有付之东流。

评述

种子是重要农资,若种子出现问题,在生产活动中的投入都会打水漂。但是如果不小心买到了假冒伪劣种子,农民也应当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依据《种子法》第46条规定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