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电动车违停成“马路刺客”,酿成事故谁担责?
——襄州一案例获评全省法院优秀案例

2025-07-25 17:26
来源: 襄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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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高院印发《关于2025年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优秀庭审和2023-2024年度全省法院优秀案例评选结果的通报》,其中,由襄州法院钟艾佳、李锦编写的《宋某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荣获“2023-2024 年度全省法院优秀案例”。



一次骑行后的违规停放引发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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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某晚,杨某下班后扫码租用某共享电动车前往朋友家。车辆行驶至某路段时电量耗尽,杨某在手机上完成还车操作,并将车辆违规停放在离路沿石15公分的机动车道上。约13分钟后,宋某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经过该路段与该共享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宋某受伤,两车受损。

交警认定: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宋某伤残综合赔偿指数为26%。因赔偿协商未果,宋某将杨某、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与共享平台是否要担责?

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根据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车辆经扫码开锁订单之时起至用户关锁订单结束之时。本案中,杨某骑行的截止时间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并不在保险期限内,故不支持宋某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的主张

共享平台对本案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杨某通过扫码骑行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共享电单车,双方形成车辆租赁合同关系,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并不存在管理不当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故不支持宋某由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

终审责任认定!

杨某负次要责任,赔偿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驳回宋某对保险公司及共享平台的诉讼请求。宋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共享”的是资源,而非责任。骑行者的每一次规范操作,平台的每一分精细管理,都是城市交通安全的基石。唯有各方恪守其责,方能真正畅享绿色出行之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