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无小事:为讨几百元会费,三女士状告健身房

2017-10-10 15:44
    浏览: 1427

    作为消费者,我们或多或少都会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因为怕麻烦或觉得数额不大,很多人都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鲜有人会为此向有关部门投诉,更不会与商家对簿公堂。但家住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的三位女士却不这么想。她们没有忍气吞声,而是选择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6年11月,邹女士在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的某健身房办理了一年期的健身年卡。但不到三个月,这家健身机构就因为经营不善倒闭了。于是,邹女士和其他一百多名会员集体向襄州区消费者委员会投诉,要求退还未消费的会费。因为这家健身房有多个老板,又经过转租易手,经营者们互相推脱责任,一直没能达成调解协议。

    2017年4月,集体投诉人推选了邹女士等3名代表,将健身房的历任五位经营者一同告上了法庭。

    襄州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邹女士在健身房办理了一年期的会员年卡,并缴纳会费699元,双方之间的健身服务合同成立。健身房在关闭前已为邹女士提供了近三个月的健身服务,襄州区法院酌情认定退费金额为525元。

    因该健身中心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应由实际经营人白某、朱某、王某三人承担退费责任。虽然白某等辩称,另两名被告作为健身房转让前的经营人,对健身房的关门歇业也负有责任,但转让前后的经济纠纷亦或合同纠纷系双方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双方可另行解决。

    襄州区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服务合同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费》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白某、朱某、王某退还原告邹女士现金525元。被告白某、朱某、王某相互之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三位被告负担。

    和邹女士一样,另外两名维权代表的诉讼请求都得到了依法支持。据悉,该健身房的其他会员也陆续向法院提请了诉讼,要求退还会费,相关案件正在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