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案例】赵某海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6-08-08 16:53
来源: 襄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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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赵某磨等人与赵某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更名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9日作出(2009)襄中民三终字第308号终审判决,判令赵某海在判决生效后5日退还赵某磨等人投资款76250元。由于被告人赵某海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退款义务,原襄樊市襄阳区人民法院(现更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赵某海进行强制执行。被告人赵某海在收到执行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退款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

由于赵某海不自动退款,又不申报自己财产,2013年1月30日,襄州区人民法院对赵某海的住所进行搜查,搜出了赵某海与赵某听、王某道3人共同所有的货车处理协议,还搜出了赵某海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襄樊支公司办理人身保险合同等材料。经查,2010年2月22日,被告人赵某海与赵某听、王某道合伙出资40余万元购买楚胜牌重型罐式货车一辆。2011年4月27日,被告人赵某海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同日交付保费6000元。2012年2月27日,被告人赵某海又续交保费6000元,两次共计12000元。2012年4月30日,被告人赵某海与赵某听、王某道将合伙购买的楚胜牌重型罐式货车作价240000元卖给赵某听,被告人赵某海分得价款80000元。被告人赵某海在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退款义务的情况下,而拒不履行,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而刑事拘留,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申报财产系被执行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的,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司法制裁。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的,经法院拘留或者罚款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赵某海未按法院要求如实报告财产,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襄州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据此依法对其拒不执行判决的犯罪行为进行打击,追究其刑事责任,彰显了法律的威严,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