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7日上午9时,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在一号审判庭对被告人王某博等人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六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至四年五个月有期徒刑。
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起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2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现场见证宣判过程,近万名网友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观看直播。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博、王某明、孙某俊、靖某伦、邱某瞳、韩某阳受王某(另案处理)纠集,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共同在东津新区西岗砂场,为抢占砂场砂石资源,采取暴力和堵门、阻工、阻止他人拉砂,扣留运砂船,强占板房等手段,随意殴打、恐吓他人,致两名被害人轻微伤,扰乱该砂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六被告人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依法予以严惩。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博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被告人王某明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其余四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