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7日,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襄双沟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梁某新及妻子偿还原告陶某国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2010年6月3日,经陶某国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梁某新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2013年3月27日,襄州区检察院向襄州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梁某新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梁某新与他人签订租房合同,租期一年,每月租金800元;同年以77900元价格购买别克轿车一辆;与他人注册成立某房产经纪公司,梁某新任法定代表人;其信用卡有大额消费、还款记录。截止2013年3月4日,梁某新偿还陶某国借款8140元,余额未偿还。
襄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新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梁某新在审理中偿还了陶某国部分欠款,并与陶某国签订了还款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新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