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岁小伙儿张某本想以“以卡养卡”方式还款,却在交易过程中暗生邪念诈骗钱财,近日,襄州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
2014年,张某用本人身份证在中国光大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5000元,因其到还款日期未还款,便准备找“以卡养卡”地方帮助其还款。2016年11月1日,张某持该卡来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云湾社区某汽车租赁店(门口悬挂有“以卡养卡”招牌),张某与店主刘某商议,由店主刘某负责帮忙偿还信用卡欠款,张某支付200余元手续费。刘某先通过手机银行向该信用卡内转账5000元,后通过POS机从该信用卡内刷出4120元钱;随后,刘某用同样方法向该信用卡内转账10770元。张某通过手机短信得知该款项到账后,乘刘某不备拨打了中国光大银行客服电话,谎称其信用卡丢失,将该信用卡挂失后离开。刘某发现被骗后当即报警。2016年11月12日,张某在襄阳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11月14日,张某母亲徐某帮助张某退赃款12000元,该赃款已发还被害人刘某。
襄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骗取他人钱财116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诈骗罪。根据张某悔罪表现、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