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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错判案件
问题类型:
其他
【信件内容】
尊敬的赤壁人民法院领导: 本人宋振斌,男,1976年8月30日,汉,赤壁市御龙学府6幢1203。电话,18986616560 现因赤壁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鄂1281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判决表示不服, 事实与理由:赤壁市众城国际A1-80已经在2016年8月1日过户给杨桂琴,宋振斌已经不是业主!一审采信赤壁市丽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会的证据,明显错误。 且当时法院所有的联系方式都是短信息,短信息也没有发传票,我很长一段时间都是以为是骗子搞鬼,但是还是怕是真的,所以也说过我会春节提前二十天回赤壁,到时候该审就审,该判就判。但是没有回复,直到短信息收到判 决书!我不是很懂法,当时想房子都不是我的了,物业费怎么会让我出,回家后再处理吧,钱不多,如果请假回来处理,或者请个律师处理,也是要花几千块钱,但是现在已经判决生效!处于执行期!五一期多次去过法院,但是都是说要花大量的时间金钱来维权!本人觉得特别冤枉!请法院的领导给个公平公正的处理意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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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宋振斌
发信时间:
2021/5/13 10:19:35
【信件回复】
赤壁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受理了赤壁丽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信访人)宋振斌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承办人在收到该案后就通过电话联系宋振斌通知其应诉,同时通过电话和短信多次与被告宋振斌沟通,被告收到电话和短信后既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书面的答辩状。经查,2018年,宋振斌曾因欠缴当年的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宋振斌从未提及其房屋已经过户,最后该案以物业公司与宋振斌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结案。2020年,宋振斌再次因欠缴物业管理费被物业公司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20)鄂1281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宋振斌不服判决通过信访提出判决有错误,该房屋在2016年6月1日已经过户给前妻杨桂琴。经查,宋振斌欠缴物业管理费的该房屋物业合同是由宋振斌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在本院判决之前该房屋物业合同并未变更,且该房屋一直拖欠物业管理费未缴,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也曾多次与宋振斌以电话和短信方式联系和沟通,宋振斌表示人在外地,从未提及房屋已经过户他人的事实,故宋振斌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依法应当缴纳。关于本案的文书送达,案件承办人亦多次联系要求宋振斌提供邮寄地址以送达文书,但是其一直没有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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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赤壁市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1/5/25 16:4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