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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偏袒政府枉法判决
问题类型:
执行
【信件内容】
(2022)鄂02民终2357号判决书罔顾黄石市自规局地块成交公示公告,居然以挂牌出让目的未达到,判定土地挂牌出让并未实际完成。土地挂牌出让完未完成是以黄石市自规局的成交公告为准,不需要法院以挂牌出让目的达未达到来裁决。判决依据何在?黄土交易告字(2021)15号明文规定因收回补偿未到位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下陆区政府承担。《征地补偿协议》有明确的土地补偿款支付时间约定,区财政和住建局均为下陆区政府职能部门,长乐公司的实际操控人也是下陆区政府,怎么下陆区政府就没关联呢?二审聂潇法官在调查时对长乐公司的情况已经审明,长乐公司也认同该付此款,但违约金下陆区领导无人拍板,但判决书出来结果大相径庭,其中缘由令人深思,罔顾事实,偏袒政府,枉法判决,这些都是此次判决中令我切身感受到,但追求公平正义依然是我的理想,望贵院长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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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郭衍光
发信时间:
2023/3/17 15:26:51
【信件回复】
信件已转交给“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处理,请等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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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3/3/20 8:47:03
【信件回复】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信访人郭衍光,男,黄石虹光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总经理,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汇景豪苑逸阁10A,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409045378。 二、主要诉求 郭衍光系黄石虹光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黄石虹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光公司)诉被告黄石长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乐公司)、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下陆区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虹光电子有限公司主张被告黄石长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按照双方买卖协议约定支付预留的70%收购款,并支付违约金,被告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政府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件基本情况 2020 年 6 月 29 日,原告虹光公司(乙方)与被告长乐公司(甲方)签订《黄石市下陆区虹光电子有限公司不动产买卖(含土地价值)协议书》,约定甲方拟对虹光公司不动产(含土地)及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和附属物实施收购;土地使用权面积 29633 ㎡,无证土地面积 1540 ㎡;共有 14 栋房屋,房屋总建筑面积 13908.38 平方米;此次收购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收购及补偿总价为 37370583 元;协议签订后,甲方于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协议收购价的 10%向乙方支付收购款,于 2020 年 7 月 31日前按照协议收购价的 20%向乙方支付收购款,甲方预留 70%收购款,待该土地挂牌出让完成,区财政向甲方支付地块征收补偿款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结清;因涉及本条抵押、担保等问题未6予解决,影响甲方依法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处置权的,乙方必须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甲方损失,并且甲方可以据此确定第三条第 3 项约定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予支付余下约定款项且有权要求乙方三日内退还前期已付资金的本金及利息(资金利息按年利率 12%收取),逾期不退,乙方每日按照资金本息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甲方等。合同签订后,被告长乐公司依约向原告虹光公司支付 30%收购款 11211174.90 元,剩余款项至今未支付。2021 年 11 月 4 日,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黄土交易告字[2021]15 号)显示对该地块(编号WG (2021) 31 号)进行了挂牌出让公告。2021 年 12 月 7 日,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湖北省·黄石市)WG(2021)31 号成交结果显示,涉案地块以成交价 9022 万元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成交,成交单位为被告长乐公司。截止至庭审,被告下陆区政府未向被告长乐公司土地征收补偿款。 《黄石市下陆区虹光电子有限公司不动产买卖(含土地价值)协议书》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被告下陆区政府是否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问题,因合同订立双方为原告虹光公司、被告长乐公司,下陆区政府并非合同签订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合同条款对其并无法律效力,且被告下陆区政府并无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原告虹光公司依据合同要求被告下陆区政府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于原告虹光公司要求被告下陆区政府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虹光公司要求被告长乐公司支付剩余预留收购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据原告虹光公司与被告长乐公司合同约定,被告长乐公司向原告虹光公司支付预留收购款的条件是土地挂牌出让完成,且区财政向被告长乐公司支付地块征收补偿款后,即使原告虹光公司举证证明涉7案地块已经公示显示完成挂牌出让,但并无证据显示区财政已向长乐公司支付了地块征收补偿款,且涉案地块仍然在被告长乐公司名下,并未进行转让,双方约定的给付条件未成就,故对原告虹光公司要求被告长乐公司支付预留款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虹光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黄石虹光电子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协议约定的土地挂牌出让未完成,支付条件未成就,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2022)鄂02民终2357号民事判决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情况说明 一审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二审依法予以维持。判决前与郭衍光沟通,做好心理铺垫,判决后与其释法说理,但判决结果未能支持原告虹光公司的主张,要求上诉。二审宣判后,对二审结果仍然不服,故而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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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3/3/28 14:4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