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丨襄州法院发出首份“预查废证明”

2024-08-30 16:09
来源: 襄州区人民法院

近日,襄州法院发出首份《预查废证明》,为金融纠纷案件多元化解打开“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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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于2013年向某商业银行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消费,未按时、足额还款。银行多次催收后仍无果,遂诉至本院。法院审查后发现,王某在本院已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且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前,王某某已被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为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缩短银行不良债务化解周期,法院与银行沟通后,向银行出具《预查废证明》,并明确注明“本证明限金融机构使用”。银行即可凭借该证明处置不良债务。

针对金融纠纷批量化、类型化特点,襄州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以构建金融纠纷案件多元解纷机制为抓手,积极探索金融不良债权“预查废”制度,依法助力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从源头减少信用卡纠纷案件增量。

与传统手段相比,“预查废”机制的引入,可有效避免对同一债务人提起不必要的诉讼执行案件,在缩短金融机构获取核销依据周期、提升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效率的同时,有效防止“程序空转”,节约司法资源。





法官说法



什么是“预查废”制度?


法院在审查涉金融机构不良债务诉讼、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因他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并经“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详细核查债务人财产情况,核实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类财产线索后,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法院可据此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可凭借该证明进行不良资产核销。



《预查废证明》≠债务免除证明


《预查废证明》仅是法院提供给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的凭证,并不代表金融机构放弃债权,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也不会因此被免除,债务人应当依法、诚信履行还款义务。若他案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银行发现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将通过督促程序等方式确认债权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