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上午,当事人郭某来到襄州区人民法院,为该院民三庭法官何峰送上锦旗,感谢他高效公正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为郭某追回垫付的医疗费1万元。
2017年6月30日20时10分,被告郭某雇请司机郭某光驾驶货车,行至x国道x路段时因故障停驶,原告邓某驾驶摩托车(车载张某)与该货车发生追尾碰撞,致邓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郭某光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郭某向原告邓某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
襄州区法院认为,原告邓某、被告郭某光均违反交通法规,引发本案交通事故,被告郭某光是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致人损害,故原告邓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依法应由被告郭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酌定被告郭某对原告邓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宜。因被告郭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特约险),依法判决被告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邓某4453.6元,被告B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邓某70487.51元。至于被告郭某前期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因不在原告诉讼请求之列,且被告B保险公司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对该项费用,法院不予处理,被告郭某可另行主张权利。
案件已经审结,但是该案的主审法官何峰将当事人郭某的1万元放在了心上。当邓某到法院领取赔偿款时,何峰耐心阐述了郭某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垫付医疗费的法律依据。在何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说下,邓某主动返还了1万元钱款。
“何法官真是一个为民解忧的好法官!”郭某动情的说道,“看到判决书让另行主张权利,能理解,因为法院没有职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款里给我扣除,以前也遇到过这样的案子,都是另行起诉追回。而何法官举重若轻的化解了潜在的矛盾,帮当事人省去了起诉的繁琐流程,真的很感谢他!必须要给他送一面锦旗!”
始终把当事人放在心上,为当事人多做一些,这是何峰一直以来的坚守。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盼,帮当事人之所需,这是群众对人民法官的期待,也是人民法官责无旁贷、义不容辞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