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心如秤润民心

---记襄阳市襄州区法院民一庭庭长曾凡清

2014-09-11 10:31
来源: 襄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 张广宇 周敬泽

“法官,法在前,官在后。法官的权力就是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翻开曾凡清厚厚的办案日志,这段文字格外醒目。

     湖北省优秀青年卫士、全省优秀法官、全市十佳法官曾凡清,个子不高,身材消瘦,戴副眼镜,但他却用公正不阿的铮铮铁骨,诠释着自己20年的法官生涯。

心系百姓显真情

   “法官办理的案子再多,可对当事人来说,一辈子也许就这一次,法官对每一个案子都必须慎之又慎,拼尽全力。”在曾凡清眼里,当事人的事再小也是大事,再难也要想办法化解。

     陈某是枣阳熊集镇人,2011年春,其丈夫吴某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死亡,留下孤儿寡母。车祸发生后,陈某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由于陈某住在枣阳熊集大山深处,年幼的孩子和老母亲都需要照顾,不便来法院开庭,又无钱雇请代理人,在家急的团团转。曾凡清便放下手中的案子,驱车100多里来到大山深处现场开庭。看到陈某家徒四壁,两个年幼的孩子还在上学,且有一个老母亲需要赡养的境况,曾凡清主动与被告进行沟通,动员保险公司体谅陈某的难处,妥善解决问题。保险公司实地考察后,对陈某家庭的困难感同身受,也为法官不辞辛劳的为民情怀所感动,最终与陈某达成了一致意见,陈某获赔6万余元。

 “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这样的法官咱百姓欢迎。”河南农民黄某对曾法官更是赞不绝口。20141月,黄某在随州借朋友的车回家办事,不幸被他人追尾,因急着要还朋友的车,自己垫钱把车修好了。但事后对方司机、车主迟迟不予理赔,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赔偿修车费15000余元。因时至年关,依据传票上的答辩期限,案件需到年后才能开庭。对于黄某这样一个打工农民,年关是用钱的一道坎。黄某希望曾法官能想想办法帮自己迈过这道坎,以解燃眉之急。曾凡清经过多次与被告沟通,双方最终同意放弃较长时间的举证期限而使案件在年前进行了审理。腊月三十,黄某顺利地拿到赔偿款后,激动地说:“家家户户都在家贴对联了,曾庭长还在为我的案子奔忙,这样的法官我打心眼里感激呀!”。

定分止争循法意

   “面对层出不穷的新型疑难纠纷,纷繁复杂的多元诉求,法官唯有加快知识更新,不断充电、吸氧,才能确保正确裁判。”虽然曾凡清已是一名资深法官,但他仍保持着良好的学习习惯,而且成为该院首位通过司法考试的在职法官。工作中,同事们有拿不准的案件都会找他讨论。因善于“拿脉问诊”、办疑难案件,他在全市法院得了个“老中医”的雅号。

   去年3月,曾凡清主审一起骑车人撞死猪后,找猪主人要求赔偿的案件。按照常理,人撞死猪后,赔偿猪主人损失理所当然,但反过来找猪主人索赔一时让人想不明白。曾凡清接手该案前,该案已向法院起诉过一次,因审理难度大当事人选择了撤诉。如今,当事人再次起诉,一道裁判难题摆在了曾凡清面前。他迎难而上,在查清事实后,对该案责任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原来,原告罗某伍骑摩托车未尽安全行驶义务,车速过快,与穿越公路的生猪发生碰撞,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张某军沿207国道居住,应对圈养生猪妥善管理,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但张某军对生猪未尽妥善管理义务,致使圈养的一头生猪窜出猪圈,在横穿公路时,与罗某伍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罗某伍受伤,是本案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厘清双方责任后,曾凡清大胆下判,判决张某军赔偿罗某伍30%的经济损失,由于判决说理充分,判后释疑及时,张某军欣然接受了这一看似有悖常理的判决,并主动履行了赔偿款。罗某伍收到判决时,感慨地说“没想到这个案件在曾庭长手里办的这么顺利,道理讲得这么透。”

和风细雨化干戈

   “凡是能解开的绳结,就不要用刀去斩断。”曾凡清把它作为自己办案的座右铭。

今年4月,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摆在了曾凡清的案头。去年底,原告王某给同组村民喻某连帮忙拆房子时,从房上摔下来,造成轻型颅脑外伤,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10级伤残。该案开庭后,曾凡清认为该案双方当事人系同村组村民,王某义务帮忙喻某连拆房子,说明两家事发前关系不错,事发后喻某连主动承担了王某的医疗费及住院生活费,该案有调解结案的基础。加之引起诉讼的原因主要是王某定残后索赔数额过高,而喻某连因盖新房经济紧张,双方缺乏沟通所致。征得双方同意后,曾凡清当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从邻里和睦相处讲到法律规定,融情于法,并要求当事人换位思考,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相互谅解,喻某连赔偿王某经济损失6500元。该案成功调处后,喻某连与王某两家又和好如初。

   形象系于公正,法威存乎民心。从事法官20年来,曾凡清审理案件3000余件,无一件改判发回、无一件上访、投诉,件件案结事了。他调解的案件无一件反悔,无一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