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庭长”名叫刘祖信,今年六十岁,刚刚离开工作岗位。他在70年代被选调到法院工作,80年代起开始任基层法庭庭长,后调入院机关担任民庭庭长。进入新世纪,年满50周岁的他,从庭长职位上退下来,与我一室办公,仍然坚守在审判“一线”。从他身上,我学习了很多东西,无一不使我受益匪浅,故此我敬称他为“老庭长”!
“老庭长”的调解之道
“老庭长”最擅长给当事人做调解工作,他办的案件也多以调解结案。年轻的同事们都说他运气好,拿到的案子竟都能调解结案。可作为“老庭长”的跟班,我很清楚地知道,这个结果无关运气,而是与他坚定的做人原则和务实的工作方法分不开。
“老庭长”说,法官办案子首先要坦诚。只有我们坦诚地对待当事人,当事人才会信任我们,有了信任就有了调解的基础;当事人即使将信将疑,也会考虑我们的说词,这无疑是有助于调解工作的。当我们坦诚待人久了,当事人便了解我们为人处事的态度,当他们认可了我们的态度,那我们说话就有份量了,也就便于做调解工作。为了达到最佳调解效果,“老庭长”甚至还拿出他珍藏许久的《忍经》,耐心地读给当事人听,给当事人讲里面的故事,讲着做人、做事的道理。即使是再“刁蛮”的当事人,听到他的故事,也都会在瞬间平复情绪,并愿意去反思自己先前的所作所为,对于“老庭长”提出的调解建议当然也都愿意去慎重考虑。
在“老庭长”看来,根据案件的性质,把握好办案节奏,寻找最佳调解时机,也至关重要。他告诉我们,有些案件要快办,有些案件要慢办。比如人身损害案件,当事人受伤了,没有医疗费或是近期无法工作,没有经济来源,这种案件就要尽快办,尽可能地调解,让当事人及时拿到钱;若没有调解的基础,就及时判决,尽快给当事人结果,让当事人有希望。有些闹得厉害的离婚案件就可以慢办,毕竟结婚不是一天二天的事,离婚当然也不能三下五除二地了断。法官要查清楚双方当事人是否感情确已破裂,所以难免要“智慧”地拖一拖:因为有些当事人是一时赌气闹离婚,即使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离婚,我们拖一拖,以给当事人充分考虑缓和时间。在这期间,双方当事人可能会经亲友的劝说而和好,也可能经过充分考虑后心平气和地好说好散,这自然好过双方撕破了脸拿个一纸判决来的舒心。
“老庭长”常说,这调解工作的开展就如同厨师做菜,有些菜要大火炒,有些菜要小火炖,有些菜清淡味佳,有些菜麻辣味美,总之,基本方法要明了、要到位。然而通常,食客们是挑剔的,有的爱脆、有的喜烘,有的爱清淡、有的喜麻辣,再好的饭菜上桌,总会有不满意的食客。厨师怎么办?再好的厨师也无法一次性讨好每一位食客,所以他只要按自己的套路尽心、尽力、尽责地做好每一道菜就好。
“老庭长”的送达之术
送达,是民事诉讼必不可少的程序,这看似简单的工作也被“老庭长”做得满是学问。
记得有一次去送达,“老庭长”一路上对我们现身说法。他说这送达,难免是要问路的,而这问路也是有学问的:问错人了,你要么跑冤枉路,要么问不出个所以然。那么,应该找什么人问路呢?当然首选村子里的人!什么样的人是村子里的人呢?这就要考验送达人的生活经验了:拿着农具在乡间走的人、在地里干活的人、在地头休息的人、在农家住户里的人等等往往都可能是村落里的人。找到了村里人,是不是每一个人都适合作为求助对象呢?非也!在农村找年长的人或老大妈们问,他们一般热心一些;在城镇找男同志问,他们对地理环境有概念一些。找到人、认准人,然后你的问路就能事半功倍了。
这问过路了,到了当事人家里,找准当事人“老庭长”也有技巧。他告诉我们,已经知道当事人家了,进门就直喊当事人的名字,指名道姓地找人,人家不防备,我们就找着了。否则,我们过于委婉,倒是容易给一些狡诈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甚至被当事人给忽悠了也未可知。对于这一点,我个人深有感触:在一次送达时,在表明我的来意之后,站在我面前的明明就是当事人,他却说当事人不在家。我对他说我卷宗里有身份证复印件,和他长得很象。他犹豫了一下,说他是当事人的兄弟。我没办法驳斥他,经过一番好说歹说之后,他才“勉为其难”地“代收”了相关文书。“老庭长”的此次言传身教,让我着实受益匪浅,在后来的送达过程中,这种方法也确实屡试不爽。
“老庭长”的情理之论
融法理和真情倾心办理案件,让当事人真正服判息讼,是“老庭长”一直秉持的办案理念。
在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原告因不满被告阻止其从被告耕地上通行诉至法院。“老庭长”接案后,多次到现场进行探察并了解当事人双方心理需求,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了判决。在送达裁判文书时,“老庭长”一方面耐心地解释法院作出判决的法理与法律依据,另一方面给当事人讲了“三尺巷”的故事,并诵读故事里的诗给当事人听:“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长城万里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尽管判决书中并没有完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当事人在接到判决书时并未有任何不满情绪,相反,倒是一直对我们客客气气。对此,我表示很是疑惑,就问“老庭长”当事人是何种心理。“老庭长”只是淡淡地说了一句:其实,当事人对我们的态度,就是我们对当事人的态度。敬人者人恒敬之,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把人情法理做到位了,就是对当事人最大的敬重,而这份敬重换来的,也终将是任何一个通情达理的当事人对我们的敬重。
“老庭长”还有着不逾越法律衡平尺度的“人情”观。人们都说中国是个“人情”社会,法院是否有“人情”呢?一次,我问“老庭长”,您在法院工作这么多年,是否办过“人情”案呢?他回答:“我的‘人情’就是尽快地把案件处理了,不让当事人长时间地纠缠在官司之中。还有,尊重当事人,耐心地听取他们各方的意见,尽最大的可能协助各方当事人把案件事实弄清楚。在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谁对谁错,各方当事人心里都有把尺子、有本帐,该如何处理,他们比法官更清楚。懂法律的不只我一人,比我钻研得精的比比皆是,我歪了谁不知道?我歪了良心也不安!更何况我们也还有法律管着,枉法裁判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为一件事,毁一生,不划算。不歪,尽快办,让当事人不找法院,也让法院不找当事人,即案结事了,这多好!这就是我的人情”
在“老庭长”眼中,法官其实只是一个职业,一个像医生、教师一样平凡的职业。做这个职业最关键的,就是要按这个职业的要求做事,尽职尽责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本份做人、真诚待人,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就好。这是“老庭长”退休前对我的谆谆教诲,我想也是我今后工作、生活的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