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和解”破僵局寻新生,促挽救助多方共赢
——襄州法院审结首例预和解转破产和解案

2024-10-12 09:17
来源: 襄州区人民法院

近日,襄州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认可襄阳鼎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该公司破产和解程序,标志着该院首例预和解转破产和解案顺利审结。企业从濒临“破产清算”走向“破产和解”,从“濒死”迈向“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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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鼎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鼎宸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2日,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汽车及零部件销售,汽车维修及装饰服务等。鼎宸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主要资产为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评估价值约2200余万元。由于公司自有资金不足,对外举债数额巨大,资金链断裂,销售大厅和办公楼基本建成后未能正常经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截止破产受理日,该公司债务规模达9900余万元,资产负债率达447.51%,已达到破产临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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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案制宜,积极探索预和解




预和解作为传统破产和解的前置程序,以债权人、债务人协商为基础,辅以司法公权力的适当介入,能够有效提升破产和解成功率,增加债务人和债权人对破产和解的心理预期,是近年来破产审判的新思路。




鼎宸公司虽然濒临破产边缘,但该公司基础设施较为完备,交通便利,所在片区为襄州区主要的汽车4S店集中地,具有一定的辐射和带动能力。特别是该公司现有资产评估值约2200余万元,抵押债权和其他优先权共约1550余万元,若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在扣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抵押债权和其他优先权无法全部足额受偿,普通债权受偿率基本为零。



202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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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宸公司向襄州法院申请预重整。襄州法院受理后,及时指定临时管理人开展工作。


预重整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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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襄州法院和临时管理人认真细致的工作,发现该公司并不具备重整条件,但债务人自救意愿强烈,债权人亦支持债务人依法开展自救活动,具备破产和解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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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债务人和主要债权人同意,在襄州法院指导下,临时管理人参照预重整的主要作法,探索开展预和解工作,进行了债权预申报,拟定了和解协议草案,并召开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预表决,结果和解协议草案得以高票通过。


202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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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宸公司正式向襄州法院申请破产和解,襄州法院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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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自治,自主选举债务人管理委员会盘活资产

为保障全体债权人权益,最大限度激活企业重生潜能,在襄州法院指导下,管理人充分发挥破产和解制度灵活便捷,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优势,在拟定的和解协议草案中提出由原股东、优先债权人、普通债权人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鼎宸公司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经营

原股东、普通债权人代表



管理委员会





表决结果




由相应组别选举产生,报襄州法院备案
在管理人和全体债权人监督下工作,主要负责公司资产招租和处置事宜,资产租赁和处置收入按和解协议确定的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44名债权人中有37人同意上述和解协议草案,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债权总额的9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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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显示鼎宸公司和解协议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全体债权人利益,找到了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的结合点和最大公约数,是襄州法院积极发挥破产和解功能,拯救危困企业的又一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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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正创新,促成抵押权人暂缓行使抵押权




破产和解破产重整最大的不同,在于破产重整期间抵押担保债权暂停行使,而破产和解程序中,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抵押担保债权人可以行使权利。




本案中鼎宸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已全部抵押,若抵押权人要求行使抵押权,鼎宸公司将面临土地使用权被拍卖、丧失和解基础的困难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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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破解这一难题,审理期间襄州法院组织管理人、债务人和抵押权人反复进行协商,最终抵押权人同意在破产和解期间暂缓行使抵押权。在抵押权暂缓行使的情况下,和解协议草案赋予抵押权人与普通债权人同等的表决权及相对优先的分配顺序和比例,为和解协议顺利通过打下了坚实基础。



近年来,襄州法院将破产审判融入发展稳定大局,积极探索破产重整、和解拯救危困企业功能,截至目前,裁定批准4家企业重整计划认可1家企业和解协议助力5家企业成功脱困下一步,襄州法院将继续探索破产案件办理新模式,为危困企业寻找新生路,携多方走向共赢路,推动襄州法治化营商环境再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