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蔡天顺:
本院受理原告乐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鄂0607民初3963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2017)鄂0607民初3963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