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2日,原告杨某受雇主指派为房主维修房屋,完工后另帮房主粉刷房屋外墙时,不慎从梯子上摔倒致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为追索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3.8万元的各项经济损失,杨某于2013年3月25日将雇主和房主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
雇主和房主应否对原告杨某提供劳务时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及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雇主指派原告杨某为被告房主维修房屋,杨某与雇主之间成立雇佣关系。完工后,杨某帮房主粉刷外墙,超出雇主对杨某的指派范围,且事前雇主与房主对该项工作无约定,故杨某帮房主粉刷外墙的工作与雇主无关,杨某仅与房主成立帮工关系。杨某在为房主提供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房主作为被帮工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杨某在帮工中对其应当认知和控制的风险未采取合理防范措施,存在过错,依法应减轻房主的赔偿责任。据此,襄州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房主赔偿原告杨某各项经济损失3.8万元的70%,扣除已垫付部分,尚应赔偿17688.23元;驳回原告杨某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
同时,法院虽然没有判令被告雇主对原告杨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出于维护良好关系的美好愿望,雇主自愿赔偿杨某损失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