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事关国计民生,合格粮种更是丰产丰收的基础。时值春耕,襄州法院严厉打击销售“假种子”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为春耕备耕保驾护航。 2023年8月至9月期间,张某某在无生产、销售小麦种子资质的情况下,将自家生产的小麦筛选后作为种子灌装入“西农538”和“西农889”两种小麦种包装袋中进行销售。共售出假冒小麦种28.53吨,收取货款10万元。张某某于2023年9月1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 经北京小麦种子检测中心检测,该批被查获的外包装“西农538”和“西农889”小麦种均由其他小麦种灌装冒充。经襄州区农作物种子监督检验站检验,两包装中的小麦种发芽率均低于国家标准85%,系不合格种子。 2024年1月15日,张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涉案伪劣种子28.53吨被襄阳市襄州区农业农村局移交给公安机关后,被依法处置转卖为商品粮,所得粮款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襄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生产、销售,销售金额达10万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张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种子质量和安全关乎农民收入、农业效益和农村稳定。眼下正是春耕备耕的关键时期,消费者在购买种子时,应当选择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在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正规门店,购买时要仔细查看种子包装和标签,核对信息代码,索要发票或其他消费凭证并注意留存,一旦发现购买了假冒伪劣种子,及时向当地农业、市场监管部门等投诉举报。还可以依据“消法”单独起诉,主张赔偿损失及惩罚性赔偿。广大种子生产经营者应以此为戒,规范自身经营行为,自觉维护健康有序的种子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八条:禁止经营生产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