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的小冲是某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2022年12月,小冲与同学小晨二人相约来到肖某经营的文身店,肖某按照小冲提供的图案和要求在小冲两小腿部位进行文身,收取文身费用200元。2023年3月5日,小冲再次到肖某店内,肖某在小冲背部进行大面积蛇形文身,收取文身费用400元。直至2023年4月上旬,小冲文身被老师发现,小冲父母才得知此事。小冲父母遂带小冲到医院清洗文身,经诊断小冲需进行激光联合治疗12次,历时两年且过程相当痛苦,清洗治疗费用共计18000元。后小冲及其父母将肖某诉至法院,要求肖某退还文身费用、支付文身清洗费用,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经审理,法官认为小冲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控制和辨别能力有一定的局限性,对文身行为引起的相应后果缺乏正确的判断,其父母对其文身事先并不知情,事后亦不认可,因此案涉服务合同不发生效力,故肖某收取的文身费用600元应予返还。另,民事法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肖某作为文身服务从业者明知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在未仔细审查、辨认小冲年龄的情形下,仍然基于商业利益为小冲提供文身服务,加之其提供文身服务时还未办理营业执照,无相应经营资格,肖某存在明显过错,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未成年人的原则”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小冲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疏于对小冲的教育和管理,在长达4个月时间内未发现和制止小冲的文身行为,未尽到法定监护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以上理由,法院判决:肖某退还600元文身费用并承担清洗文身治疗费用的60%即 10949. 6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驳回了小冲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均为化名) 近年来,文身的“低龄化”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随着网络社交软件及短视频平台的兴起,让未成年人接触文身的渠道愈加容易,已经逐步危害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还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今后的升学、职业准入等等。为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当担负起家庭保护的义务,教育和引导子女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而文身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杜绝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企业、组织和个人发布的电子出版物或网络信息,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良好社会风尚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而言,未成年人文身已经不单单是家事和私事,家长、商家、社会共同合力才能打造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一方净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