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文身谁之责
——襄州法院一案例获评全国法院优秀裁判文书

2024-05-16 08:58
来源: 襄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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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通报,襄州法院1篇裁判文书入选!

优秀奖

(2023)鄂0607民初5783号

民事判决书

审判人员:徐艳丽

撰写人:徐艳丽、肖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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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5岁的小冲是某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2022年12月,小冲与同学小晨二人相约来到肖某经营的文身店,肖某按照小冲提供的图案和要求在小冲两小腿部位进行文身,收取文身费用200元。2023年3月5日,小冲再次到肖某店内,肖某在小冲背部进行大面积蛇形文身,收取文身费用400元。直至2023年4月上旬,小冲文身被老师发现,小冲父母才得知此事。小冲父母遂带小冲到医院清洗文身,经诊断小冲需进行激光联合治疗12次,历时两年且过程相当痛苦,清洗治疗费用共计18000元。后小冲及其父母将肖某诉至法院,要求肖某退还文身费用、支付文身清洗费用,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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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法官认为小冲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控制和辨别能力有一定的局限性,对文身行为引起的相应后果缺乏正确的判断,其父母对其文身事先并不知情,事后亦不认可,因此案涉服务合同不发生效力,故肖某收取的文身费用600元应予返还。另,民事法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肖某作为文身服务从业者明知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在未仔细审查、辨认小冲年龄的情形下,仍然基于商业利益为小冲提供文身服务,加之其提供文身服务时还未办理营业执照,无相应经营资格,肖某存在明显过错,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未成年人的原则”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小冲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疏于对小冲的教育和管理,在长达4个月时间内未发现和制止小冲的文身行为,未尽到法定监护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以上理由,法院判决:肖某退还600元文身费用并承担清洗文身治疗费用的60%即 10949. 6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驳回了小冲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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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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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文身的“低龄化”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随着网络社交软件及短视频平台的兴起,让未成年人接触文身的渠道愈加容易,已经逐步危害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还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今后的升学、职业准入等等。为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当担负起家庭保护的义务,教育和引导子女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而文身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杜绝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企业、组织和个人发布的电子出版物或网络信息,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良好社会风尚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而言,未成年人文身已经不单单是家事和私事,家长、商家、社会共同合力才能打造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一方净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