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是家庭的希望,也是祖国的花朵,更是世界的未来。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将家庭教育由传统的“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国事”,开启了父母“依法带娃”的时代。2023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妇联又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 对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情形、范围、要求、方式等进行了明确。据此,襄州法院于6月1日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责令涉案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近日,襄州法院受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该案中,红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小橘。红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黄某离婚,但表示其无经济能力抚养小橘,要求由黄某直接抚养,自己每月支付一定金额抚养费;黄某虽然同意与红某解除婚姻关系,但其也拒绝直接抚养小橘,致使小橘现只能随亲戚生活。
襄州法院组织红某、黄某调解无果后,认为双方将未成年的小橘交由亲戚抚养,疏于对小橘的照顾和教育,且在离婚诉讼中均拒绝直接抚养小橘,将会对小橘的健康成长造成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中的“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应依法予以纠正。遂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判决不准红某和黄某离婚,并依法向双方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
《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要求,红某和黄某应依法实施家庭教育,关注小橘的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加强亲子陪伴,做到亲自养育、共同参与、严慈共济。且二人在分居期间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
本案审理中,承办法官还耐心与双方进行沟通,告知其法律不仅赋予了公民自由和权利,更赋予了责任和义务。婚姻的缔结、家庭的诞生,就是爱的延伸,也是责任和义务的开始,其中不仅有夫妻之间相互照顾扶助的责任和义务,还有养育教育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孩 子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的共同呵护,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至关重要,不能因为夫妻双方不再相爱,要解体家庭,就不承担作为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希望其日后能够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保证孩子健康快乐的成长。
襄州法院将始终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不断提升家事审判的专业化水平,筑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治堤坝,以司法力量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