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曹建保:
本院受理原告蔡保江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鄂0607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