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陶社群:
本院受理原告翟金金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鄂0607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请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