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对家暴说“不”!襄州法院为家暴受害者“撑腰”

2024-05-27 09:01
来源: 襄州区人民法院

家庭暴力是人性之恶、家庭之痛,也是社会之患、文明之殇。家庭暴力不是旧观念里的“家务事”,是违法行为,当未成年人遭受家暴后,有哪些法律武器可以保护自己?近日,襄州法院黄集法庭发出一份子女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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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小军(化名)今年13岁,是一名八年级学生。小军的父亲李某与母亲董某因沟通不畅,感情出现裂痕,董某于2024年5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4年5月19日,小军与李某在家发生争执,争执中李某搬起凳子砸向小军,并辱骂小军及董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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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般无奈下,董某向黄集法庭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出禁止李某对小军进行殴打、威胁等请求。

经审理认为,根据调查笔录、小军的病例、诊断证明、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及告诫书等证据,可认定小军存在被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李某对小军实施家庭暴力。

摁住家暴的“拳头”,法治之手必须管起来。对家暴“零容忍”,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态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及时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筑起一道“安全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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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心理疏导守护“花开”

未成年人遭受暴躁父亲的家暴,不仅会造成生理上的伤害,更会加重其成长过程中的心理阴影。黄集法庭联合社区调解主任、妇女主任、小军班主任及时对小军进行心理疏导,运用倾听、共情、鼓励等心理技巧,让小军打开心扉,缓解情绪,女法官汪月更是以自身学习、工作经历鼓励小军要好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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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姨,我明白了,我会努力学习,走好自己的人生路”,小军一边点头一边说道。

为避免小军回归家庭后受到“二次伤害”,承办法官对李某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时,联合派出所、居住社区对李某进行家庭暴力告诫谈话。最终,李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诺不因夫妻矛盾将情绪带给孩子,以后会尽到父亲的责任,并愿意接受大家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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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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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各位家长,家门之内不是法外之地,家庭暴力即使披上“家庭”的外衣,冠以“爱”的名义,其本质仍是暴力,是伤害,是违法犯罪。家庭暴力严重损害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谐,是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因素。文明社会坚决抵制家庭暴力,让我们一起勇敢对家庭暴力说“不”!

在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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