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依法监督,向行政不作为说“不”

2024-11-06 17:36
来源: 襄州区人民法院

9月27日上午,襄州区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十余人走进法庭,零距离体验案件审理过程。

西排子河水库地处襄州区石桥镇及老河口市竹林桥镇,是以灌溉为主,兼有防洪、发电等功能的大(二)型水库。排子河堤干渠起至排子河中楼管,尾至石桥镇小河村,渠长约两公里,具有农田灌溉和防洪泄洪功能,是水库工程组成部分。2023年 4月,襄州区检察院在现场调查中发现,在西排子河东低干渠石桥村一组和石桥社区地段的渠道上方,有居民搭建的建筑物。该建筑物干扰了渠道清淤工作的正常进行,很可能造成渠道堵塞,妨碍农田灌溉和行洪安全,可能导致渠道汛期不能良好发挥防洪泄洪功能,带来公共安全隐患。2023年5月30日,襄州区检察院向襄州区水利局送达鄂襄州检行公建〔2023〕5号检察建议书,认为襄州区水利局应当对排子河堤干渠污染环境和妨碍行洪安全的情形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建议襄州区水利局积极履行职责,对西干渠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依法做出处理;并及时开展疏浚渠道和清淤工作,保障行洪安全。今年5月5日,襄州区检察院再次开展现场调查发现,西排子河东低干渠石桥村一组和石桥社区地段渠道上方的建筑物仍然存续。截至襄州区检察院提起诉讼前,襄州区水利局未采取有效整治措施排除违法情形,也未向襄州区检察院作出回复。

这是一起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襄州区水利局作为本辖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案涉排子河堤干渠具有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西排子河水库干渠存在违法修建房屋的违法行为,在水库干渠管理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可能妨碍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存在公共安全隐患。襄州区水利局在收到襄州区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后,经由襄州区河湖长制办公室交办石桥镇政府进行整改拆除,但至今干渠上方的违法建筑物仍然存续,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襄州区水利局未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襄州区水利局提出的行政部门职能变换、没有实施执法的机构队伍、拆除难度大以及资金困难等理由,虽然客观存在,但不能成为不严格依法行政的理由。

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表示,环境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共同推进。人大、政协机关将对襄州区水利局涉及西排子河水库干渠的违法建筑履职情况予以高度关注,并持续跟进监督,采用实地查看违建情况、召开座谈会、发送催办函等方式,确保法院公益诉讼工作落地有声、长效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