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经襄州、高新两法院法官联动协作,涉及三家企业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和不当得利纠纷案实质化解,案涉货款即时清结,实现了涉企矛盾纠纷的最优解。
2021年,湖北某混凝土分公司与某工程建设集团公司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湖北某混凝土分公司向某工程建设集团公司供应商品混凝土。后某工程建设集团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混凝土款项,湖北某混凝土分公司多次索要货款无果后,遂于2023年7月3日起诉至襄州法院要求其支付商砼款19万余元及违约金4万余元。在此之前,某工程建设集团公司已在高新法院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起诉襄阳某土石方公司,并将湖北某混凝土分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襄阳某土石方公司返还其指示交付给湖北某混凝土分公司的货款22万余元及利息。 审理中,襄州法院承办法官了解到襄阳某土石方公司是湖北某混凝土分公司的上游材料供应商。同时了解到,某工程建设集团公司承包了湖北某机械制造公司的施工工程后,指示湖北某机械制造公司将工程款49万余元支付到襄阳某土石方公司账户,同时指示襄阳某土石方公司将其中的19万多元支付给湖北某混凝土分公司,但襄阳某土石方公司并未履行,为此引起了以上两起诉讼。 襄州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在法律框架内,努力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做到既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又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