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州区法院发出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2024-03-26 10:03
来源: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近日,襄州区法院综合审判庭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再审案件过程中,根据案情需要,向案件当事人发出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参加法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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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周某与原审被告襄阳某公司及第三人湖北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襄州区法院裁定再审。在再审过程中,案外人臧某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该案的诉讼。襄州区法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因该案属再审案件,对程序的要求及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较普通的审理程序更为严格,且所涉标的额巨大,当事人之间存在循环转款的现象,对款项的来源、流向等事实也存在前后陈述不一致的情形,在原审中仅有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对一些关键事实表述不清,提供的证据也不充分,导致相关事实模糊难以查清。为尽可能查清案件事实,襄州区法院向周某、臧某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周某、臧某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得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到庭为由拒不到庭,如当事人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导致案件待证事实无法查清的,法院将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该当事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另外,该案进入诉讼后,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均是委托律师到法院沟通,由于律师并非纠纷的亲历者,对于案件中的细节并不能完全了解,法官仅通过律师的陈述无法准确查清案件事实,此次襄州法院对当事人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也是为了实现与当事人本人面对面交流,更加完整和清晰的查清案件事实。

开庭当日,当事人按《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的要求参加了庭审。合议庭通过开庭时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对质,查清了原审证据未能完全反映的相关基本事实及细节,法官当面听取了当事人双方的想法和意见,既为准确认定事实、精准裁判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为案件后续的协调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的发出,将案件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从理论转化为现实,积极有效回应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充分发挥庭审查明事实,排除疑点的实质功能,破解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虚化困境,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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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是近年来人民法院诉讼改革过程中开始应用的一种新型法律文书,其法律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